贺祖强:
本院受理周建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9年7月23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一、贺祖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周建云借款本金101000元并承担其中21000元自2011年12月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其中20000元自2019年5月23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其中60000元自2012年1月2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周建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75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296元,由贺祖强负担。周建云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贺祖强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贺祖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建云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