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浩平:
本院受理徐剑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9年7月23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张浩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徐剑空调安装费8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8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张浩平负担。徐剑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张浩平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张浩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徐剑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