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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82民初6910号
  发布时间:2019-07-19 15:13:26 打印 字号: | |

宜兴市康新高分子绝热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宜兴市环宇滑石粉厂与被告宜兴市康新高分子绝热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该判决书判决:宜兴市康新高分子绝热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宜兴市环宇滑石粉厂支付货款5319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961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2元,由康新公司负担。宜兴市环宇滑石粉厂同意其预交的受理费622元本院不再退还,由康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环宇厂支付。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速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