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苏0282民初6707号判决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杨国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东45000元。
如杨国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杨国君负担,王东告同意其预交的受理费525元由杨国君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杨国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王东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