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苏0282民初6746号判决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陈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朱乐军借款15000元。
如陈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6元(已减半),由陈蓉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朱乐军预交的96元可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