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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82民初6746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9-07-19 10:18:24 打印 字号: | |

    (2019)苏0282民初6746号判决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陈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朱乐军借款15000元。

如陈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6元(已减半),由陈蓉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朱乐军预交的96元可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速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