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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82民初6725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9-07-19 09:50:29 打印 字号: | |

李朝晖: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朝晖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该判决书判决:一、李朝晖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理赔款39743.9元,并承担以该款为基数自2014年4月1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违约金。二、李朝晖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保费1717.29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9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1359元,由李朝晖负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1359元由李朝晖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速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