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伟:
本院受理原告韦雪刚与被告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该判决书判决:张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韦雪刚归还借款36000元及违约金1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张伟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韦雪刚预交的525元可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






张伟:
本院受理原告韦雪刚与被告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该判决书判决:张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韦雪刚归还借款36000元及违约金1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张伟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韦雪刚预交的525元可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