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苏0282民初7259号
宜兴市康新高分子绝热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姜宝华诉被告宜兴市康新高分子绝热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新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该判决书判决:被告宜兴市康新高分子绝热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姜宝华支付拖欠工资3768.5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康新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姜宝华垫付,姜宝华同意该款由康新公司直接向其支付,康新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款直接支付给姜宝华。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