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苏0282民初6787号
马君乾:
本院受理原告顾仲勋诉被告马君乾、第三人顾红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该判决书判决:被告马君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顾仲勋归还借款14万元,并承担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0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马君乾负担。该款已由顾仲勋垫付,顾仲勋同意该款直接由马君乾向其支付,马君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款直接支付给顾仲勋。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