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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82民初7082号
  发布时间:2019-07-17 09:12:52 打印 字号: | |

孙达平、张秀萍:

万纪春诉孙达平、张秀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苏0282民初7082号,已审理终结。裁判主文为:

一、        孙达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万纪春借款本金238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9618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        驳回万纪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孙达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7元,由孙达平负担。该款已由万纪春垫付,孙达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万纪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速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