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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82民初6497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9-07-16 08:53:26 打印 字号: | |

胡贤闻:

本院受理原告余安河与被告胡贤闻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该判决书判决:一、胡贤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余安河45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96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本案案件受理费509元(已减半收取),由胡贤闻负担。该款已由余安河预交,余安河不申请退回,胡贤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余安河。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速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