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芳:
本院受理原告刘世杰与被告吴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该判决书判决:吴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刘世杰归还借款5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9年6月5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8元,由吴芳负担。刘世杰预交的受理费578元可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还,吴芳应负担的受理费57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