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卫华:
本院受理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徐寿明、徐玲、钟卫华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9年7月16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一、徐寿明、徐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共同支付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款24778.27元,二、钟卫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款24778.27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20元(已减半收取),由徐寿明、徐玲负担260元,钟卫华负担260元。保险公司预交的诉讼费可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徐寿明、徐玲、钟卫华应负担的诉讼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