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公告 > 法院公告
(2019)苏0282民初6224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9-07-11 15:21:56 打印 字号: | |

杨国平:

     本院受理祝拓诉杨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9716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一、杨国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祝拓借款3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952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驳回祝拓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6.5元(已减半收取),由祝拓负担23.5元,杨国平负担283元。祝拓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杨国平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杨国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祝拓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速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