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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82民初5500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9-07-11 15:20:59 打印 字号: | |

潘超:

本院受理季华诉潘超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9716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潘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季华混凝土款42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851日起于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18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020元,合计7200元由潘超负担。季华预交的受理费可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潘超应负担的诉讼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速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