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政兴:
本院受理季华诉江政兴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9年7月16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江政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季华材料款、借款合计5065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9年5月14日起于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876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220元,合计8096元由江政兴负担。季华预交的受理费可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江政兴应负担的诉讼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