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中宇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宜兴市腾云冶金设备有限公司、徐洁、吴乐乐、王琴娟、钱建勤、钱爱勤、陈云彪:
宜兴市科创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宜兴中宇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宜兴市腾云冶金设备有限公司、徐洁、吴乐乐、王琴娟、钱建勤、钱爱勤、陈云彪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苏0282民初6073号,已审理终结。裁判主文为:
一、宜兴中宇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宜兴市科创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520000元及以25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
二、宜兴市腾云冶金设备有限公司、徐洁、吴乐乐、王琴娟、钱建勤、钱爱勤、陈云彪对宜兴中宇热能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28元,由中宇公司、腾云公司、徐洁、吴乐乐、王琴娟、钱建勤、钱爱勤、陈云彪负担。该款已由科创公司垫付,中宇公司、腾云公司、徐洁、吴乐乐、王琴娟、钱建勤、钱爱勤、陈云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科创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