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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82民初5047号
  发布时间:2019-07-05 09:14:16 打印 字号: | |

盖琳:

 

本院受理原告唐文明与被告盖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976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盖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唐文明借款32200元。如盖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3元,由盖琳负担(唐文明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303元由盖琳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盖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唐文明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官林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