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公告 > 法院公告
(2019)苏0282民初5095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9-07-02 15:58:24 打印 字号: | |

陈锡年:

    本院受理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锡年、冯相华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该判决书判决:陈锡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款11115.4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元,由保险公司负担29.7元,陈锡年负担69.3元。保险公司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由陈锡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保险公司。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速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