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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82民初5401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9-07-02 09:04:26 打印 字号: | |

朱建英:

 

本院受理江苏铭百圣耐火有限公司诉宜兴市灏博铝制品科技有限公司、宜兴市灏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毛旭兵、朱建英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976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一、宜兴市灏博铝制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铭百圣耐火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本息5085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65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的利息。宜兴市灏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毛旭兵对宜兴市灏博铝制品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朱建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对宜兴市灏博铝制品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六分之一的保证责任。朱建英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对宜兴市灏博铝制品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追偿。三、江苏铭百圣耐火有限公司有权对宜兴市灏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价值280万元的动产抵押物采取抵价或拍卖、变卖等方式变价,所得价款江苏铭百圣耐火有限公司在28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6067.25元(已减半收取),由灏博公司、灏明公司、毛旭兵、朱建英共同负担。铭百圣公司预交的受理费可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灏博公司、灏明公司、毛旭兵、朱建英应负担的诉讼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各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速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