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达平:
本院受理原告孟科科与被告孙达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该判决书判决:孙达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孟科科归还借款57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孙达平负担,孟科科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25元由孙达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孙达平:
本院受理原告孟科科与被告孙达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该判决书判决:孙达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孟科科归还借款57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孙达平负担,孟科科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25元由孙达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