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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82民初6596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9-06-28 14:39:51 打印 字号: | |

孙达平: 

 

本院受理原告孟科科与被告孙达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该判决书判决:孙达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孟科科归还借款57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孙达平负担,孟科科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25元由孙达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速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