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静:
本院受理原告郑其明与被告刘静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该判决书判决:刘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郑其明款项33000元及逾期利息(以33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1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791元,由刘静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郑其明预交的该791元诉讼费用可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