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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82民初5657号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9-06-28 14:07:25 打印 字号: | |
  洪祥定:

本院受理原告东明建红生物燃料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洪祥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该判决书判决:洪祥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东明建红生物燃料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2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9年5月16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50元、财产保全费3270元,合计8220元,由洪祥定负担。东明建红生物燃料化工有限公司同意预交的诉讼费8220元本院不再退还,由洪祥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东明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速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