郁舜成、史建芬:
本院受理原告郁康杰与被告郁舜成、史建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该判决书判决:郁舜成、史建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郁康杰归还借款50万元,并支付利息12.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25元郁舜成、史建芬负担。郁康杰预交的受理费50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还,郁舜成、史建芬应负担的受理费50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