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鹏飞: 本院受理原告郑其明与被告潘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该判决书判决:一、潘鹏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郑其明归还借款35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9年1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潘鹏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郑其明违约金2500元;三、潘鹏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郑其明因本案产生的诉讼保全担保费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5.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978.5元,由潘鹏飞负担。郑其明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由潘鹏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郑其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