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小伟:
本院受理原告马金川与被告吴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吴小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马金川借款20000元。二、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吴小伟负担。该款已由马金川预交,马金川不申请本院退回,由吴小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马金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