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启淮:
本院受理原告李银业与被告沈兰春、朱启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该判决书判决:一、沈兰春、朱启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李银业27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二、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1元,由沈兰春、朱启淮负担。该款已由李银业预交,李银业不申请退回,沈兰春、朱启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李银业。






朱启淮:
本院受理原告李银业与被告沈兰春、朱启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该判决书判决:一、沈兰春、朱启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李银业27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二、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1元,由沈兰春、朱启淮负担。该款已由李银业预交,李银业不申请退回,沈兰春、朱启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李银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