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保良:
本院受理原告周燕与被告钱保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9年6月20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一、钱保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周燕借款207000元。二、驳回周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03元,由钱保良负担2069元,周燕负担534元。周燕预交的诉讼费2069元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钱保良应负担的部分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