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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82民初4656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9-06-18 15:30:52 打印 字号: | |

范士琳、张正田:

    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9622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范士琳、张正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对(2018)苏0282民初1141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张士健应承担的债务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包括(2018)苏0282民初11415号判决书第一、二项债务及案件诉讼费1328]。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21元(已减半收取),由范士琳、张正田负担。中国银行预交的受理费可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范士琳、张正田应负担的诉讼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速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