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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82民初5497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9-06-13 14:49:50 打印 字号: | |

徐云仙:

    本院受理徐东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9年6月14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徐云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内归还徐东芹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合计370元,由徐云仙负担。徐东芹预交的诉讼费人民币370元可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徐云仙应负担的部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速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