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建新:
本院受理原告吴云彪与被告徐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该判决书判决:徐建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吴云彪归还借款25万元,并承担该款自2019年4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77.5元,由徐建新负担。吴云彪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由徐建新于2777.5元由徐建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吴云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