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新:
本院受理原告路志群与被告史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9年6月11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史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路志群借款人民币53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9年4月2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8.5元,财产保全费550元,合计1168.5元,由史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本院交纳。路志群预交的诉讼费1168.5元可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