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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82民初4924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9-06-11 10:31:06 打印 字号: | |

    储伟:

本院受理王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该判决书判决:被告储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华归还借款1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储伟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储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应承担的诉讼费直接支付给王华。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速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