芮志伟:
本院受理原告庄文涛与被告芮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9年5月58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一、芮志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庄文涛借款90000元及利息(2017年12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芮志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庄文涛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7000元。如芮志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26元,减半收取计1113元,由芮志伟负担。原告庄文涛预交诉讼费1113元可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被告芮志伟应负担的1113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