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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82民初4107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9-05-24 10:32:52 打印 字号: | |

李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与被告李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该判决书判决:一、李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28800元。二、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0元,由李平负担。该款已由保险公司垫付,保险公司不申请退回,由李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付给保险公司。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速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