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公告 > 法院公告
(2019)苏0282民初4251号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9-05-15 14:43:24 打印 字号: | |

殷溧生:

    本院受理邵建强与殷溧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9516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一、殷溧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邵建强借款人民币30万元并承担该款自2014年1月10日起至归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利息应首先扣除人民币7300元)。二、驳回邵建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减半收取人民币3190元,由殷溧生负担。邵建强预交的诉讼费人民币3190元可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殷溧生应负担的部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速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