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小平:
本院受理杨菊芳与胡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胡小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杨菊芳借款人民币137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2元,由胡小平负担。杨菊芳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胡小平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胡小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菊芳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胡小平:
本院受理杨菊芳与胡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胡小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杨菊芳借款人民币137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2元,由胡小平负担。杨菊芳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胡小平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胡小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菊芳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