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与被告张立祥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该判决书判决:张立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赔偿款197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5元,由张立祥负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146.5元由张立祥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