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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82民初3882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9-05-15 09:43:35 打印 字号: | |

董小斌:

殷春涛诉董小斌、第三人奚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苏0282民初3882号,已审理终结。裁判主文为:董小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殷春涛借款30万元并承担该款自2011824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90元,由董小斌负担。殷春涛预交的诉讼费3190元可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董小斌应负担部分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速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