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旭芳:
本院受理原告魏敏与被告周旭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该判决书判决:一、周旭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魏敏2032元。二、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周旭芳负担。该款已由魏敏垫付,魏敏同意本院不退回,由周旭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