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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82民初4070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9-05-09 15:57:17 打印 字号: | |

唐建兵:

    本院受理姚国妹诉唐建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9510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唐建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姚国妹借款3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75,由唐建兵负担。姚国妹预交的诉讼费2975元可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唐建兵应负担的部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另,通知你方,本院之前已向你送达地址确认告知书,因你方未提供具体地址,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确认送达地址。邮寄送达的,自文书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本院已向你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邮寄地址为你户籍地)你方注意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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