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正超:
徐小萍诉吴正超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苏0282民初4411号,已审理终结。裁判主文为吴正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徐小萍借款13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8年7月31日起至归还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如果吴正超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元,由吴正超负担。徐小萍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吴正超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吴正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徐小萍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