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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82民初4411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9-05-09 13:57:21 打印 字号: | |

吴正超:

徐小萍诉吴正超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苏0282民初4411号,已审理终结。裁判主文为吴正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徐小萍借款13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8731日起至归还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如果吴正超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元,由吴正超负担。徐小萍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吴正超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吴正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徐小萍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速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