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旭康:
本院审理万洪林诉吴旭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吴旭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万洪林970000元,并承担借款利息(自2013年6月28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并扣除已付利息325000元)。
如果吴旭康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425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425元,由吴旭康负担,吴旭康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万洪林预交的诉讼费12425元可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