卞水舟:
本院审理蒋志明诉卞水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卞水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蒋志明归还借款2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卞水舟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蒋志明已经预交的150元诉讼费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卞水舟:
本院审理蒋志明诉卞水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卞水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蒋志明归还借款2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卞水舟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蒋志明已经预交的150元诉讼费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