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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82民初3778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9-05-07 14:27:14 打印 字号: | |

胡彪龙:

    本院受理张亚平、谢瑶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9510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一、胡彪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张亚平、谢瑶英借款本金308000元并承担其中200000元自2017731日起108000元自201783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张亚平、谢瑶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66元(已减半收取),由胡彪龙负担。张亚平、谢瑶英预交的诉讼费可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胡彪龙应负担的诉讼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速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