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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82民初745号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9-04-30 10:16:06 打印 字号: | |
  一、 何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款29602.03元并承担以29602.03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7如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

二、 何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保费750.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7元,保全费420元,合计727元由何赟负担。此款已由平安保险公司垫付,何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平安保险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速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