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建新:
吕洪昌诉陆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苏0282民初3740号,已审理终结。裁判主文为:陆建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吕洪昌借款21万元并承担3万元自2012年3月18日起、10万元自2012年4月5日起、5万元自2012年5月12日起、3万元自2012年8月23日起均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其中扣除已支付利息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47.50元,由陆建新负担。吕洪昌预交的诉讼费可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陆建新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另,通知你方,本院之前已向你送达地址确认告知书,因你方未提供具体地址,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确认送达地址。邮寄送达的,自文书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本院已向你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邮寄地址为你户籍地)你方注意查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