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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82民初2434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9-04-28 15:44:18 打印 字号: | |

杨平:

 

    本院受理原告张晶与被告杨平、第三人王见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该判决书判决:杨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晶归还借款132500元及利息(以132500元为基数,自2014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5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975元,由杨平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张晶预交的2975元可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速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