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平:
本院受理原告张晶与被告杨平、第三人王见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该判决书判决:杨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晶归还借款132500元及利息(以132500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5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975元,由杨平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张晶预交的2975元可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