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卫洪:
本院受理原告杨健与被告周卫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该判决书判决:周卫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杨健归还借款10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0元,由周卫洪负担。杨健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1400元由周卫洪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






周卫洪:
本院受理原告杨健与被告周卫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该判决书判决:周卫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杨健归还借款10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0元,由周卫洪负担。杨健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1400元由周卫洪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